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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明年1月起执行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2021-11-29 11:45 http://www.mnw.cn/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记者从泉州市人社局获悉,泉州对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提高。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从明年1月起开始执行。调整标准如下: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此外,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

原标题:泉州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内,
责任编辑:凌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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