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劳动力、低保户、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群实现有效就业,现面向全区积极开展公益性岗位征集工作,为就业困难人群早日就业奠定基础。
如果有你需要,赶紧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扶持或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哪些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洛江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1.具有洛江区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5)城市规划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2.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2)持有第二代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力。
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城乡居民保险)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对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照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的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80%的社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