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丰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91号)精神,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115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新标准详见附表1)。
二、提高“三属”(含烈属7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5人、病故军人遗属10人)的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每人每月提高212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183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172元(新标准详见附表2)。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14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200元(新标准详见附表3)。
四、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6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50元(新标准详见附表4)。
五、提高参战退役人员(282人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50元(新标准详见附表5)。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新标准详见附表6)。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577人)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新标准详见附表7)。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加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5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1人),每人每月提高50元(新标准详见附表8)。
此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请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相互配合,准确、及时、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表:
1.丰泽区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丰泽区“三属”抚恤金标准表。
3.丰泽区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表。
4.丰泽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5.丰泽区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6.丰泽区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7.丰泽区农村兵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8.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泉州市丰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