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员工工资后玩失踪,被告人吴某终于付出代价。近日,安溪法院以吴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这是安溪法院审理的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2014年3月至6月,被告人吴某担任负责人的厦门某公司安溪分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拖欠且拒不支付张某等65名职工工资共计458797元。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擅自离开公司,关闭通信工具,切断与公司的联系。
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7月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同年7月2日前付清所欠职工工资。因该公司无法联系其实际负责人吴某,致使该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改正指令。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16日垫付上述65名职工工资458797元。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吴某在湖南省株洲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安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最后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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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二是数额较大。三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记者 吴志明 罗剑生 通讯员 吴佳霖 实习生 林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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