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间,男子唐某华在福鼎乡镇多处趁他人家中无人之机,实施入户盗窃12起,盗得各项财物价值计134327.3元。近日,因犯盗窃罪,唐某华被福鼎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据悉,2015年4月1日,唐某华到被害人庄某位于福鼎太姥山镇彭坑村的住所,从其房屋一楼未锁玻璃窗户翻爬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庄某放置在二楼衣柜内现金5500元及金戒指一枚;2016年4月20日,唐某华到被害人王某位于福鼎市磻溪镇金谷村的住所,撬开该房屋一楼后门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放置在二楼房间内现金8000元及一袋茶叶;2017年2月至4月期间,唐某华以相同手段再次实施入户盗窃10起。
2017年4月24日,福鼎市公安局在福鼎龙安开发区环岛路段抓获唐某华,并扣押其款项103900元。
福鼎市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游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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