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会者一致认为,摆脱地方干预,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司法体制改革,此次新修的行诉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这是放在原则中的规定,它很重要。具体落实要与后面的妨碍诉讼的责任追究问题结合,就是对它的保障,也是新法具有针对性的规定。”王振宇认为。
那么,今后行诉案中,老百姓胜诉的比例会不会明显提升?何海波愿意对此猜想,这是他对新法的期待。
2、民告官案“上提一级”管辖处方
民告官,既然当地政府可能干预法院,那换个被告“手伸不到”的地方不就行了?原来的行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新修的行诉法对此作出了改变:一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上提一级”,不受同级地方政府管辖。
3、行政机关须有人应诉
民告官,有几难,还有一“怪”,就是“告官不见官”,此次新修行诉法,“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原来的问题就解决了。当然不是每次都出庭,万一出不了庭,也要指定其他人出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说,这是他极为重视的一点。
而我省早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几年前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就出台文件,要求行政诉讼案件一把手要出庭应诉。去年,省高院就在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今年举行的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暨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现场会上透露,郑州市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由2010年的不到20%提高到目前的74%,创造出了“郑州经验”。
“行政首长应诉有好处。”何海波认为,首先利于其了解案情,其次利于首长监督行政机关各部门依法行政,再次是利于结案和判决执行。
我省的数字也说明了这一点,去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23002件,审结19787件,结案率86%。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占41.27%。我省的行政机关败诉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但也并非行政首长不出庭就要给处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法律规定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是,现在很多案件发生在基层,如果每个案件,局长、县长都出庭,也不现实。法律规定,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必每个案件都要出庭,但也不能只派律师出庭。”
4、不执行的直接罚负责人
有人说,就算老百姓赢了,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怎么办?“原来一点办法都没有,现在加了三个办法。”姜明安指出新法亮点:一是原来罚行政机关的,不痛不痒,现在改为罚负责人;二是不执行的要予以公告,在报纸上、互联网上公布不执行的行政机关,这比罚款还厉害;三是情节恶劣的,还可拘留,“拘留一般不会实行,但一把剑悬在那里,也能起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