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修改意见
谁享保障?
基本保障对象为“家庭”
关于基本住房保障对象,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中规定的“家庭和个人”修改为“家庭”,相关条款变为: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对象,是指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单人家庭)。
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政府向居民家庭提供租赁型保障房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及政府与居民家庭共同建设合作型保障房。一个家庭只能配置一套保障房。
“非京籍”参照户籍改革
对于非本市户籍人员,城建环保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户籍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中,不应以尚未确立的居住证制度作为依据来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申请资格。
据此,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享有与本市城镇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保障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由谁来建?
建议删除“配建保障房”条款
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中规定的“在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配建保障房”的内容。
城建环保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设和供应保障房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配建本应是建设方式的一种,但实践中,在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配建保障房往往成为政府推诿职责的方式,且对于开发商不建、少建保障房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为明确基本住房保障的责任在政府,建议删除草案中要求商品房开发商承担配建责任的相关规定。此外,还建议删除关于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内容。
取消配建的强制要求,会否影响开发商建设动力?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称,应该不会出现这一问题,因为建设主体不同。经适房、限价房是由政府出面找施工单位,政府会注入一定资金,保障开发商有动力建设。
如何监管?
“住房信息系统”明确责任主体
对于建立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方面,建议明确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并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负有提供信息的配合义务。民政、公安、税务、工商、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房屋权属登记、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支持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