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由永安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邓某某盗伐林木罪一案当庭宣判,判处邓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赔偿碳汇损失,并签署《林业碳汇损失赔偿承诺书》。永安法院发出森林保护令,责令被告人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管护防火等义务。
这是三明市首例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案件。《指引》对林业碳汇损失赔偿机制的碳汇损失计量方法、碳汇损失赔偿方式等主要问题予以明确和细化。依照规定,永安市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测算,邓某某盗伐按树立木蓄积5.311立方米,造成林业碳汇损失量为10.45吨,计算出碳汇损失赔偿金607.202元。对此,邓某某主动缴纳碳汇赔偿金2000元,由永安市金盾森林资源管护有限公司专项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弥补受损林业碳汇。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林业碳汇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兑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重要举措。林业碳汇赔偿金统筹用于碳汇项目建设,既可以实现加速生态恢复“制造空气”,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又能为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近年来,永安市不断加强林业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协作,积极探索森林资源保护与林业碳汇修复新路径,建立体现林业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赔偿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林业碳汇损失存在的“鉴定难”“鉴定贵”“鉴定周期长”“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难题,共同维护森林生态系统。
(陈莉莉 陈 渴 王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