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1997年的故意伤害案件,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的后果,经宁化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97年在宁化县某乡镇,李伟、雷辉、邱山(均已判刑)等人在山场开采石英矿石时,因采矿权纠纷与陈氏四兄弟发生纠纷,雷辉被陈二打了一巴掌。事后,李伟、雷辉等人愤愤不平,便到清流县找张华,将事情经过告诉他,并希望他能够为自己出口气。第二天,25岁的张华遂纠集了吴光、伍林等8人(均已判刑)来到矿上找陈氏四兄弟理论。在得知陈家四兄弟都在矿上做事后,张华等8人每人手持木棍将4人包围并对其进行殴打,发现陈三、陈四和陈大都被打倒在地昏迷不醒后,8人即逃离现场。受伤的3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其中陈三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陈大、陈四损伤均为轻伤二级。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除张华外其他人全部归案并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截止2016年11月,在外潜逃19年的张华被公安民警在江西省宜春市抓获,19年前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全部落网获刑。
经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华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2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案件发生在1997年9月,且根据被告人的初犯、有悔罪表现等,故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范立新 孙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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