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一男子廖某休闲中心泡澡,一时“性”起强奸服务员,坚称自己是“嫖娼”。9月22日,桂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15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来到桂阳县某街道某某休闲中心泡澡。在服务员张某为其进行泡澡服务过程中,廖某某不顾张某反抗,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21700元。
被告人廖某某一直声称其是去嫖娼而非强奸,桂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被告人廖某某自己也承认在发生性关系前、发生过程中及之后被害人张某均有反抗、拒绝的行为,且他没有明确依据可以确定该休闲中心提供性服务,结合案件中其他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属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桂阳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回到顶部
电话:0595-28985153 传真:0595-22567376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536号五楼 站长统计
CopyRight ©2019 闽南网由福建日报社(集团)主管 版权所有 闽ICP备1020650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90010
闽南网拥有闽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闽南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