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是否是“一刀切”?
干扰驾驶员是否一定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院开来,并非全部如此。
参与过类似案件审理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胡洋认为,判断被告人行为的危险性时,不能只考察其行为带来的损害结果,即使没有损害结果,也不代表案发时公共安全没有处在危险状态中。
但她同时强调,对于乘客抢夺、拉拽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均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论处,而要结合案发时公交车内状况(如乘客数量)、车外环境行驶速度等,综合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使公共交通处于危险状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也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典型重罪,要根据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判断,在高度危险情况下做出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应适当重判,起到震慑作用。
资料图:2014年7月16日下午,北京公交总队718路公交车总站举行“反恐演习”。图为公交车司机、售票员和乘客一同制服“嫌疑人”。 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是否可考虑“车闹入刑”?
因为《刑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车闹”行为进行定罪,针对这类案件,法院在定罪量刑方面也存在“模糊地带”与难度。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建议,今后有必要完善制度、健全法律。针对类似事件,按照现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乘客此类行为定罪量刑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他建议,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可考虑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
此外,可规定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人员密集区等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有上述两款行为且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