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收到阿花肚子疼的信息后,自己随即前往陪护,于次日给其买药服用,并煮粥给阿花吃;后发现阿花十分痛苦即拨打120。
4.自己是按阿花的要求买药,且阿花的死亡与服药没有关系。
5.阿花本身就有疾病,并隐瞒自己,其未及时治疗致失血休克死亡,与自己无关,且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法院查明,2016年3月阿花曾在医院就医并被诊断为不孕症;庭审中,阿伟称阿花曾将这件事告诉了他。
另外,中山市东凤镇某药房负责人老李(化名)在接受派出所讯问时称:2016年7月20日8时30分许,一名男子到其处讯问肚子疼买什么药好点,于是向其推荐了腹可安片和肠康片,该男子每样买了一盒。
法院判决:
仅照看并未积极履行送医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阿花与被告阿伟存在特定的关系,是恋爱同居关系。当女方生病时,男方负有合理的注意及救助义务。
根据被告阿伟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知,7月20日00时阿花告知其肚子疼,8时许阿伟出门为其购药随后阿花即服药,12时许阿花说肚子好痛,被告阿伟方拨打120求助。很明显,阿伟在得知阿花肚子疼长达12个小时内,且在吃药后肚子仍然疼痛的四个小时内,阿伟仅是照看却并未积极履行送医的义务,以致阿花丧失治疗良机而身亡,故阿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宫外孕系阿花死亡的主要原因,结合阿伟的过错及原告方的损失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