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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付嫖资小姐报警求公道 被双双带走

来源:网易 2017-02-25 20:10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17日晚,纳溪20岁的女子张某与古蔺男子刘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后,在网上越谈越投机。两人很快商量好,次日以800元的价格,在古蔺某宾馆“约会”。18日上午,刘某如约赶到该宾馆,两人随即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刘某支付了张某100元后就欲离去,张某却不高兴了。事先说好的800元,为何却变成了100元?她拉着刘某不让走,两人争吵一番后,刘某没能脱身。张某一气之下居然拨打了110报警,谎称刘某盗窃了她的手机。古蔺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警,询问后感到事有蹊跷,不像张某说的那样简单,遂将当事双方带回派出所。经审讯,查清了两人卖淫嫖娼的事实。张某不仅存在卖淫的违法嫌疑,还涉及虚假报警的情况。目前,张某、刘某因卖淫嫖娼均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卖淫嫖娼均属违法行为

  警方将该案件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并对违法行为人刘某和张某处以行政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如果偷窃他人财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本就属于违法行为,在嫖资数额上产生分歧的二人产生争吵,涉嫌卖淫的张某报警谎称刘某偷了自己的手机,因此张某还涉及报假警的情况,二人均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都会受到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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