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女职工产假期间没有工作业绩为由,不发绩效。感觉权益受损的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薪资纠纷。
林某在某公司担任人力行政副经理,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构成。其休产假期间,该公司发布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及《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将原先薪酬结构调整为月度无责底薪、月度有责底薪、月度绩效、提成构成,载明产假不核算绩效工资,无责底薪和有责底薪全额发放。随后,该公司按新管理办法向林某发放无责底薪和有责底薪,但未发放绩效工资,双方产生纠纷。
林某向城厢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该委支持了林某的部分请求,对此,该公司与林某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当不变,且产假期间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劳动者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该公司以林某产假期间没有工作业绩而不向林某发放绩效,实际已降低了林某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向林某全额发放工资结构变更后的绩效工资。
法官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保护体现在产假期间视为女职工正常出勤和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可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全媒体记者黄凌燕通讯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