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平潭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川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平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川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要求被告林某川承担赔偿生态修复费用、鉴定费等民事责任。这是平潭首次就陆上非法采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林某川原为刑满释放人员,曾因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刑罚。2019年3月,林某川刑满释放回到平潭,并在父母操持下结了婚,本应改过自新过上正常生活的林某川为了挣“快钱”,打起了家门口沙子的主意。
“我怕被人发现,每次盗采沙子的时间都选在深夜。”林某川在讯问笔录中供述。
短短数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林某川盗采沙子共计100余车,约2000立方米,非法获利人民币9.87万元。
平潭检察院在受理该非法采矿案后,第一时间同步对该案公益诉讼线索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林某川非法采挖沙子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平潭检察院决定对该线索进行立案,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并依法进行公告。经鉴定,涉案沙子属于砂矿,林某川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所需生态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6.478万元。公告期满后,平潭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发后,林某川将盗采矿砂非法获利的9.87万元人民币挥霍殆尽,并逃往外地打工。期间,经侦查机关电话动员其投案,林某川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后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林某川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十分后悔并承诺道:“虽然我暂时没有偿还能力,但等以后会慢慢偿还这些生态修复金,把欠国家的钱还了。”林某川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平潭检察院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普法课堂
砂矿是平潭重要的矿产资源,平潭全岛均属于砂矿禁采区。
本案被告人林某川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且在禁采区内非法采挖、运输、贩卖矿砂,对平潭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媒体记者 黄珊 见习记者 林静 通讯员 陈为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