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实验区资源生态局执法人员查处一起实施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件,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实验区公安局已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27日,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的执法人员对平潭一家混凝土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这家公司存在以私设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取证,并确定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具体实施人为该单位的丁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并将实施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建议对该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人丁某处以行政拘留。
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工作人员表示,私设暗管、渗井等非法定排污口实施排污行为,不论其排放量大小、污染物种类、造成的损失或者社会影响范围等方面的行为情节,均为违法行为,都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如果构成犯罪的,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融媒体记者 林海艳 通讯员 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