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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

来源:平潭时报 2019-12-24 11:13 http://www.mnw.cn/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各类急需紧缺的中高层次人才,加强两岸“共同家园”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人才保障,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突出“高精尖缺”,有计划、有重点地精准引进和培育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术、能引领产业发展的高端人才,加快培养建设服务支撑产业发展的中高层次人才队伍。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从实验区外引进的创新创业中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本办法中的重点产业企业是指经区经济发展局认定的重点产业企业。

  第四条 资格条件及人才分类。

  (一)引进人才是指实验区区属企事业单位、重点产业企业引进的,或来实验区创办重点产业企业的,人事档案关系或社保缴交地在实验区,所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与工作岗位相匹配,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一定造诣的专业人员;或在各行业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社会认可、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人员。

  (二)引进人才划分为高端人才(A类)和中高层次人才(B类)两个层次。每个层次含三个类别,共六个类别。其中,A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B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

  (三)台湾籍引进人才(以下简称“台湾人才”)是指来岚创新创业,社保或个税缴交地在实验区,每年在实验区连续工作6个月或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的人才。其中,A类台湾人才无年龄限制,B类台湾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四)引进人才从区外引进时应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引进人才评价认定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引进人才认定标准》)

  中的标准之一。《引进人才认定标准》作为引进人才评价认定的重要依据,根据实验区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

  (五)引进人才应从未受过刑事处分,且近5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五条 引进的重点对象是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或带动新兴学科的知名专家和科技领军人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鼓励引进人才以团队形式,来我区创新创业,具体参照实验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相关支持办法执行。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引进人才经认定后,可以按类别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一)津贴补助

  1.生活津贴。A1类人才每人每月20000元(人民币,下同),A2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0元,A3类人才每人每月5000元;B1类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B2类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B3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按人才在实验区实际工作时间,最高发放60个月。实验区内产生的A类人才可同等享受生活津贴待遇。

  2.安家补助。A1类人才100万元,A2类人才50万元,A3类人才30万元。B1类人才20万元,B2类人才10万元,B3类人才5万元。安家补助费分3年发放。

  (二)住房保障

  引进人才根据类别、家庭状况,以及人才住房房源等实际,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申请购买或租住人才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在实验区工作居住满10年,或工作居住满5年且贡献突出的A类人才,可赠与所租住人才住房产权。具体按照我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共服务保障

  1.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在入学方面享受特殊照顾政策。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就学的,按照本人意愿,A类人才的每个子女可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各阶段选择一次实验区内公办学校就读;B类人才的每个子女可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选一阶段选择实验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2.配偶安置。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主帮助解决。A类人才的配偶,在编制和职数有空缺的情况下,可按其原来身份性质、专业、财政供养渠道安排至实验区相应单位;应聘实验区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符合招聘条件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无法安排工作的,可由区党群工作部参照实验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限为2年。

  3.医疗保障。建立A类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制度,A类人才在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照享受二级保健待遇,所需资金由实验区财政拨付。A类人才的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在区内医疗机构可通过“绿色通道”就诊。

  4.居留和出入境。引进人才可在公安、外事部门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出入国(境)手续,需要出国(境)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外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优先办理手续。

  5.个税奖励。台湾人才、在实验区重点产业企业工作的引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带头人,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比例给予奖励。

  (四)科研和创业项目支持

  1.科研创业启动资金。A1类人才不少于200万元,A2类人才不少于100万元,A3类人才不少于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引进的A类人才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用人单位要为引进的A类人才提供相应的科研创业启动配套资金,并在团队建设、重大项目课题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2.科研立项支持。引进人才开展实验区急需的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可按有关规定优先予以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3.台湾人才创业支持。简化台湾人才创办企业审批手续,台湾人才入驻实验区相关园区,可在创业扶持、项目立项、创业资金、成果转化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 建立认定、评审、举荐等多元化的引进人才评价方式。

  (一)符合《引进人才认定标准》相应认定标准的,可直接对照标准认定。全面实行认定报备制度,由区内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主管单位负责认定后,向区党群工作部窗口报备。

  (二)建立高层次人才评审和举荐制度。多渠道组建由区内外各行业区级以上人才代表组成的专家库。对《引进人才认定标准》中未涵盖到的行业或奖项、成果,确为实验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且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平达到A类人才相应类别资格条件的人才,可通过评审或专家举荐方式产生。评审视需求情况适时启动,名额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 对引进实验区特别需要、具有特殊才能,能为实验区经济社会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或提高资助扶持力度,具体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另行研究。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 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建设综合资源共享信息化平台,对引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和评估。

  (一)优先推荐引进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省引才“百人计划”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项目)。

  (二)A类人才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条件的,B类人才达到A类人才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认定相应类别人才,并按新认定的类别享受对应的扶持政策(住房保障除外),但需扣减已发放的津贴补助。引进人才在区内跨单位流动,须在流入单位按规定采认或重新认定。

  (三)加强联系服务,建立区领导联系服务人才制度,畅通人才建言献策渠道。定期组织或推荐参加人才沙龙和高端人才研修班等活动。

  第十条 退出机制。

  (一)具有调离我区、退休、工作单位不再属于本办法适用的引进单位范围、以及其他不适宜情况等情形之一者,从次月起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二)具有因违规违纪受组织处理,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政务)警告直至降级处分等情形之一者,影响期内暂停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并扣发影响期内相关资金补助。

  (三)具有学术不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因违规违纪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政务)撤职(降低岗位等级)及其以上处分等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身份认定,从当月起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申请。

  (四)具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身份认定、违法犯罪、以及其他不适宜情况等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身份认定,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申请,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实验区定期评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团队)。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对入选的人才,可延长享受两年的生活津贴。评选办法由区党群工作部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二条 为鼓励在岚台胞积极发挥作用,设立“贡献型台湾人才”类别,在岚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社会认可,并在近5年达到“贡献型台湾人才”认定标准之一的台胞,按国家级、省部级、实验区级分别享受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生活津贴,最高享受12个月,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设立实验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根据人才引进实际情况确定统筹资金金额,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评选,以及人才保障住房建设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协调人才引进涉及的相关工作部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管理,牵头开展引进人才身份认定、发放生活津贴和安家补助、管理服务、人才住房审核分配等事项;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引进人才保障住房的建设和房源筹集等事项;区台湾工作部负责开展“贡献型台湾人才”认定等事项;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认定重点产业企业、引进人才科研创业启动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牵头开展重点产业企业引进人才身份认定等事项;区财政金融局负责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引进人才个税奖补兑现事项;区科技部门负责落实引进人才科研立项支持等事项;区卫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医疗保障等事项;区教育局负责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等事项;区公安局负责落实引进人才申办停(居)留证件等出入境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定期人才回访机制,共同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最大的方便和最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 健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配套的运行机制,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任务指标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积极构建齐抓共管的人才工作格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同时符合实验区多项同一性质政策优惠的,按“就高从优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岚综实管综〔2014〕59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闽岚综实管综〔2014〕10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已按原文件认定的引进人才按原类别享受原有待遇,并统一纳入本办法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党群工作部和相关区直职能部门共同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办法与涉及的相关政策将根据实验区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如因省人才政策调整,造成本办法与省人才政策相冲突,则另行制定附则进行解释说明。

原标题: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曾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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