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浦城县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毛某贩卖毒品、盗窃一案中,为查清案情,详细了解被告人归案经过,经检察机关申请后,通知抓捕被告人毛某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基于查明案件事实所需,包括查实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等,有利于增强庭审的对抗性,使得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该案承办法官、浦城县法院刑庭庭长张志明解释道。
庭审中,侦查人员杨某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详细说明案发时参与抓捕的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合议庭结合侦查人员的出庭说明及当庭询问内容,认为证人出庭作证,充分还原案发事实,补正了瑕疵证据,对证人证言予以采信。经过合议庭评议后,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毛某犯贩卖毒品罪及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张志明 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