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民警在现场发现林梅房门锁扣处门框上有撬压破坏痕迹,房间西侧水泥走道上有一竹棍及扫帚的头部。被害人赖某某父亲林金明将周某进遗落现场的螺丝刀及手表交由民警。2015年12月18日,周某进在南平市建阳区众鑫路安汽车修理厂门口被民警抓获。2016年6月7日,周某进的亲友代为赔偿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2000元,赖某某因此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周某进的行为表示谅解。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周某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进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