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违规接待,且以会议费名义变相列支接待费,数额较大。近日,福州市审计局将上述问题移送市纪委查处。市纪委对该村村支书兼村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前,市审计局在精准扶贫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最后一公里”审计项目中延伸审计某村扶贫项目时发现,该村于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在会议费中列支各类接待费20多万元。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主要是违规接待上级领导来村调研、接待上级领导来村检查卫生工作、镇村干部办事开会等,且上述接待费报销时仅附当地餐馆的收款收据,无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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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