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查封扣押
公民生活必需品
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责令暂停相关经营活动;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工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非法动用、调换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困难人员擅自经营
可限期办理手续
《办法》规定,对未取得行政许可证件的经营者,其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经整改,其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引导其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零就业家庭、残疾、无生活来源、就业困难、下岗失业等情形的人员,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不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经营活动,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引导和督促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何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