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福建高院发布福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这些案件既包括变更抚养权、实现探望权、健康权等常见多发纠纷类型,还包括未出生胎儿权益保护、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起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刑事案件,分别从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警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等角度,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严从重打击的司法理念。
今天发布的八个典型案例中,有个案件值得关注,对交通事故发生时还未出生的胎儿权利的保护,具体案情是:
伍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与林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伍某某受伤。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伍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某财保公司是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伍某某妻已怀孕。婚生子出生后,伍某某诉请林某、某财保公司赔偿包括其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伍某某提供的医院检查报告单、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证据,可确认该胎儿形成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应当确认伍某某在事故时即对其子存在法定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虽然该法条列举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两种情形,但法条“等”字亦可涵盖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伍某某作为父亲,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案涉交通事故导致伍某某七级伤残,对其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客观影响了其子受抚养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由此给其子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对伍某某关于其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福建高院相关人士表示,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被抚养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但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医院检查报告单、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证据,可确认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其妻已经受孕,胎儿已经形成。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关于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的规定,认定受害人因事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胎儿出生后抚养费必然受到影响,基于公平原则和胎儿利益的最大化,判决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我们认为,胎儿作为潜在的生命主体,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起点,以“活体出生”为条件,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生命尊严的前置性关怀,也体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障理念的纵深发展。(记者 林先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