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承担:事前审查还是事后删除
究竟是广告发布者,还是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之所以认定意义重大,关键就在于:二者不同身份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有着天壤之别。
刘双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广告法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对于所有发布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刘双舟解释,如果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但如果仅仅是作为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张延来介绍,对于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外,平台无须承担过高的事先审查义务:“这是因为,对海量网上信息全都进行事前审查并不可行,再加上各类违法违规信息描述内容本身的不确定性,很难通过技术手段对这些信息进行过滤。”
对于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上他人发布的违法违规信息,张延来解释,更多时候,平台都是通过事后删除的方式来处理。
“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产品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如果相关权利人向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主张其自身权利遭到侵犯、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的话,平台只要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进行删除,就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这也就是常说的‘通知删除程序’。”张延来说。
张延来也提醒,平台仅仅承担事后“通知删除”的责任,有一定的例外情况,就是所谓的红旗原则:“如果侵权信息十分显著,按照普通人的注意程度都能够发现存在侵权情况的话,相关平台网站也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主动的排查和处理。”
对于这种红旗原则,张延来解释,目前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保护法第36条上有原则性的规定,需要执法机关、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如信息显著程度、词汇描述、信息展示方式等多方面考虑,有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
“但是,即便是在作为第三方平台的情况下,如果平台对用户发布信息提供了付费服务,对于违法违规信息进行了推广、置顶等行为,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就会扩大,往往不再仅仅承担事后通知删除的义务。”张延来提醒。
结合58同城此次被指出存在的问题,徐明认为,如果58同城仅仅是第三方信息平台,而不是一个广告发布者,那么认定其“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可能就并不妥当。
“当然,如果58同城在对用户进行收费推广后,就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提前审核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徐明说。
不过,也有专家对此持有不同的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表示,58同城作为信息分类网站的经营者,本身应当对网站上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信息进行事前的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作为网站的管理者,有义务对网站上出现的虚假信息进行删除,避免普通消费者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否则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况且,在收费的情况下,平台更是与信息发布者形成了利益相关方,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吴景明说。
优惠承诺:可以鼓励还是必须执行
而对于“未对进入平台的经营者和个人身份信息进行审查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先行赔付”这两个问题,则涉及到58同城能否归属于网络交易平台网站。
罗湖局在其初步调查中对于这两个问题的提出,分别根据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两部法律对责任主体的表述,分别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
罗湖局认为,58同城并未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审核、登记义务,并且在《58同城先行赔付保障协议》中各类别的先行赔付协议的赔付范围均规定,消费者需与带有“认证标志”的信息发布商家发生消费纠纷且合法权益受损时才给予先行赔付,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符。
徐明表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第三方交易平台”界定为: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58同城目前主要是从事分类信息服务,也在尝试做一些服务交易和二手实物商品交易信息的服务。但因其本身缺乏关键的支付环节,故无法像淘宝、京东等网站那样享有对网络交易全流程的信息把控力度。”徐明说,“58同城提供的服务,虽然存在交易信息,但并不是说只要存在交易信息的平台网站,都要承担交易平台的责任,并不当然适用这些法律中对于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更是指出,罗湖局提到58同城“未按规定进行先行赔付”的问题,实际上应被理解为58同城对于消费者的优惠承诺制度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推广,而不应误判误解甚至错骂错打。
“58同城的一纸协议,并不能否定法律赋予其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如果被认定为交易平台,不论侵权商家是否为认证商家,消费者均可以依法向其要求先行赔付。而58同城的这份协议,可以被理解为其自愿承诺在无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给予网民额外的优惠保障,这种做法近些年已经被很多互联网企业所采纳,如百度、奇虎360、金山等,先后推出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障计划等优惠承诺。”胡钢认为。(来源: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