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怎样去合理解释,让公众理解,能够让利益双方都能够有效地执行,有很长的路要走。《办法》还提到可以拒付停车费的几种情况,比如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收费、没有穿制服或者是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停车人可以拒付停车费。《办法》看起来很好的,实际执行过程中难度有多大?是不是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包华分析:“驾驶人员可以拒付停车费的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长租,一次至少交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停车费)进的停车场,都属于预付费,预付费出现这样的问题,比较容易回避或比较容易解决。如果是临时停车,这对于驾驶人员来说比较困难,为维护几块钱的权利,时间成本高。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当时发现问题拒付费用,还是降低自己时间成本、其他成本之后,事后再进行追责?两种路径相选择,大部分驾驶人员会选择后者。我认为一方面在规则中可以明确(驾驶人员)有权拒绝交钱,另一方面,在规则上还需要增加事后投诉通道。”
对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的管理部门,《办法》规定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市(州)、县(区)价格、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这样的划分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有相关机构违反这个规定,业主们就可以找到对应的部门去投诉?如果出现双方推诿责任的情况,业主又该怎么办?
刘宏辉表示,实际上,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务,既是权力,更是责任义务。如果怠于履行行政行为,相关人员或者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这样的整体规章能够彻底履行,行政主管部门则干预得越少越好。如果确实有一些很难落实,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地去协调管理。这次规章出台对整个地区小区停车位的问题或争议有积极作用,也希望这个规定能够更加详细。更重要的是相关执法的行政主管机关能够认真去推行使其得以落实,如果仍然有很多欠缺,真正的利益相关人——业主,也应该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去推进规定的落实。
除了贵州,也有其他城市出台了类似的管理规定。4月18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将就《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规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设置停车位的,收取的停车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照管理方案约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单位管理服务费用。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得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以停水、停电相要挟催缴物业费,不得向已购车位的业主再收缴停车费,公共区域的停车收益归业主共有。各地的规定大同小异,停车费应该按照怎样的法律标准来收?
包华指出,首先,小区内的停车位价格不是国家定价的范畴,这是一个市场协商价,不是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其次,需要有协商的机制。再次,任何协商机制都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市场财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回报问题。业主可能要求越低越好,物业公司或者停车管理公司希望价格越高越好,一定要匹配好双方的权责关系。但价格是两方面来实现的,一是实际管理成本,二是停车位和业主之间供需关系的平衡,若两者之间都能达到平衡,这个价格才是合理的。 (记者 张兆福 贵州台记者左明 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