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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女子传销被判刑 罚款百万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17-01-11 10:38 http://www.mnw.cn/

­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郑梦薇 记者周余涛)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获悉,2016年12月27日,该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传销活动案,判处艾某有期徒刑九年,周某有期徒刑六年,申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分别处罚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

­  2015年8月份,无业在家的艾某通过他人介绍,投资8000元购买了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产品后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在榆林市高新区某小区内开设工作室,并且向公司申请成立报单中心,想以此类发展会员的方式谋取不义之财。

­  艾某向他人推销廉价萨奇苦水、蓝莓原浆、富硒藤茶等产品,吹嘘产品的功效,为了增加他人的信任感,谎称该公司实力雄厚,不仅投资种植大米基地,还有拍摄电影等业务,并宣传公司发展前景和分红模式,骗取他人信任后让他们购买公司产品并发展下线会员,以发展下线挣取隆升公司的分红和提成。至案发时,艾某发展直接下线56人,达22层,伞下会员高达1613人,其成立的报单中心发展业绩达到5500余万元。

­  周某和申某在2015年9月先后注册了该公司的会员,用同样的作案手法向他人进行传销活动。案发之时,周某发展直接下线45人,达16层,伞下会员132人,报单中心业绩近900万元。申某的直接下线16人,达9层,伞下会员71人,报单中心业绩近10万元。

­  法院认为,艾某、周某、申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犯罪情节轻重,依法对三人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陈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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