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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2016消费维权 消费公益诉讼呈燎原之势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16-12-30 14:44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任震宇)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就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从2014年年底浙江省消委会针对“铁路实名制购票丢票后强制补票”提起公益诉讼,到2015年上海市消保委针对“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且不告知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实质性胜利,点燃了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星星之火。进入2016年,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已经从最初的星星之火,呈现出燎原之势。

­  中消协首提公益诉讼

­  201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可以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出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5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管辖法院、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

­  该司法解释亮点很多,如保持了原告主体资格的适度开放性,除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消协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具有起诉主体资格。《解释》还基于法律规定的预防原则,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适度扩大了可诉范围。《解释》还进一步厘清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并规定私益诉讼可以搭公益诉讼“便车”。

­  中消协新闻发言人表示,《解释》所做规定明确清晰,可操作性强,为消协组织落实公益诉讼职责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中消协将与地方消协依照《解释》,加紧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加强案件线索的调查、论证,进一步拓展新案件线索的搜集范围。

­  中消协的承诺很快变成了事实。7月26日,中消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起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修订后的《消法》颁布实施以来,中消协首次提起的公益诉讼。

­  据中消协介绍,中消协会同河北、内蒙、吉林、黑龙江等多地消协组织调查发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尺寸超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甚至有已被工信部公告撤销的型号依然在违法生产、销售。很多车辆还因不符合国家标准无法上牌,发生交通事故难以追责和索赔,严重影响广大公众利益。

­  7月1日,中消协将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销售分公司、北京天华旭自行车商店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消除所有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并要求确认被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消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等。7月25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  中消协认为,这一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  首次获得检方支持

­  中消协提起的公益诉讼仿佛一声嘹亮的号角,地方省级消协组织纷纷响应。

­  8月30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将销售假冒食盐的韩某龙等3人起诉至法院。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案件获得了当地检察院的支持。

­  2014年8月起,韩某龙等3人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经营的调料行内,多次销售假冒食用盐9.45吨,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批产品按GB5461-2000、GB26878-2011、GB2721-2003标准检验不合格,不能流入食用盐市场。今年5月11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韩某龙等3人从6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  长春市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履行诉前程序,于今年6月向吉林省消协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就本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吉林省消协回函明确表示,将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  今年8月30日,吉林省消协将韩某龙等3人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消协认为,3被告所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且3被告对此未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11月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当庭宣判,要求3名被告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道歉。3名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  这一案件,不仅是第一起消协组织获得检察院支持而起诉的公益诉讼,也是第一起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后,由法院正式判决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例,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  诉公共服务行业获胜

­  在吉林省消协首度发起公益诉讼并获胜之后不久,消协组织又迎来一起公益诉讼的实质性胜利。这次获胜的是江苏省消费者协会。

­  2016年1月18日,江苏省消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江苏省多地供水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较为严重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等6方面不平等格式条款问题,并委托各市消协约谈企业整改。经各市消协约谈后,全省绝大多数相关供水企业进行了整改。江苏省消协于6月22日约谈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并于7月18日送达《关于违约金条款相关问题的询问函》后,该公司在回复函中对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未给出符合法律要求的答复。8月18日,江苏省消协就此问题再次约谈该公司,但对方仍对整改意见存在异议。

­  9月12日,江苏省消协就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例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公共服务类企业提起的公益诉讼。9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  立案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主动与江苏省消协沟通积极整改,并提交书面承诺,将降低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消费者的违约金。

­  鉴于相关不合理条款已整改至法律规定范围内,停止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江苏省消协认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于10月28日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11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江苏省消协撤回对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  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消协组织的探索尝试,消费公益诉讼的星星之火终将燃烧成燎原烈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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