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剧情突转。欧尼客此前委托天津徐氏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徐氏”)生产“启劲”枸杞饮料,一位欧尼客内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委托天津徐氏加工生产的最后一批启劲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10月20日,但是,在易捷的销售渠道中却发现生产日期在此之后的产品,有些生产日期竟然是2015年。在其深入了解后发现,生产厂商正是天津徐氏。
欧尼客负责人称,在欧尼客与宁夏易捷的合作协议没有解除之前,宁夏易捷即委托第三方生产,违反了合同,在多次与对方沟通未果后,欧尼客选择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欧尼客方面称,按照约定,2013年6月1日签署2年内宁夏易捷下达采购枸杞饮料的订单数量应不少于6000万罐,但实际被上诉人仅仅下达了626.19万罐,差额部分5373.81万罐,按照销售给宁夏易捷的售价与采购成本的差额0.88元/罐计算,宁夏易捷应当赔偿欧尼客可得利益损失4728.95万元。
但宁夏易捷辩护律师对上述主张并不认同,其表示双方约定的3000万罐是一种合同义务还是市场预期存在争议,欧尼客在向代工厂天津徐氏下达的数量较少也间接说明了欧尼客预见到要达到该数量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