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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民事权利救济堵点 最高法民刑交叉司法解释明起施行

来源:央视新闻 2026-09-21 10:36 http://www.mnw.cn/

  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商品买卖等引发的经济纠纷,一旦一方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权利人往往陷入两难:是只能等待刑事侦查追赃,还是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过去实践中经常出现“只要涉刑、民事即停”的情况,导致民事救济渠道不畅。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裁判理念、细化裁判规则,打通民事权利救济堵点。司法解释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畅通民事救济渠道

  并非一律“先刑后民”

  据统计,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刑交叉案件超过22万件。什么是民刑交叉案件?通俗来讲,就是老百姓遇到的借贷、买卖、经营等民事纠纷,同时牵扯诈骗、职务侵占、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同一纠纷同时涉及民事权利救济与刑事责任追究两套司法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司艳丽:在司法解释里边,实际上指的是在审理经济纠纷的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或者说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关联或者有交叉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

  过去,有观点认为,对民刑交叉的案件都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司艳丽:“先刑后民”指的是在刑事程序中统一处理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被告人的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对于“先刑后民”的适用原则,不可否认的是有它的合理性,比如说在刑事程序里统一解决,是由公权力机关全面调查取证,这个时候就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也可以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及时救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说把“先刑后民”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民刑交叉案件,它可能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此次司法解释纠正了“一概将民刑交叉案件交由刑事程序处理”的机械做法,统一了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理念,细化了裁判规则。明确以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作为区分“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的核心判断标准:属于同一事实的,适用“先刑后民”;属于关联事实,即非同一事实的,适用“民刑并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司艳丽:比如,甲和乙订立了一份民事合同,同时甲又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乙又对甲提起了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相同的,基本事实也都是因为甲实施了诈骗行为,这就属于同一事实,就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也就是统一在刑事程序里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如何理解非同一事实?比如这个例子,甲和乙订立民事合同的时候,他还找了一个担保人丙,而丙并没有构成犯罪,债权人乙这个被骗的人,就对丙提起了民事诉讼,这种情况下,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里的当事人是不同的,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适用“民刑并行”的原则,也就是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分别推进。

  破解“以刑阻民”

  防止利用刑事手段违法干预民事纠纷

  在实践中,不少当事人遭遇过这样的困扰:明明权责清晰、有理有据的民事纠纷,对方却仅凭一张刑事受案回执,要求法院驳回或中止民事诉讼,借机拖延甚至逃避债务。针对这种“以刑阻民”的乱象,此次司法解释对中止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严格限定,不能简单以刑事立案为由叫停民事案件审理,防止利用刑事手段违法干预民事纠纷。

  针对有的当事人意图通过刑事立案阻碍民事案件审理的现象,司法解释强调,法院要对中止诉讼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司艳丽:比如,实践中有的人以刑事已经立案为由,来主张法院驳回或者中止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以达到拖延甚至是逃避民事债务的目的。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如果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确实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民事诉讼,否则就不予支持。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坚决防止以不当的刑事手段来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畅通当事人民事救济的渠道,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涉刑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涉刑合同并非一律无效

  民刑交叉案件中,长期以来存在一种认知误区:只要合同一方涉嫌犯罪,合同就当然无效,担保合同也跟着无效,这种机械认定往往导致债权落空。针对这一长期争议的难题,此次司法解释统一涉刑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纠正涉刑合同一概无效的观念。

  司法解释明确,涉刑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要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判断,不能仅因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就直接否定合同效力。

  比如,涉及诈骗等犯罪的合同,如果简单以构成犯罪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则会导致担保合同也无效,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司艳丽:明确了涉刑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比如,甲乙之间订立了一份合同,其中丙是担保人,甲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仅仅因为甲涉刑就认定合同无效,那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如果担保人丙没有过错,他也不用承担担保责任,这就意味着债权人乙既不能找丙,同时他去找甲,甲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乙就会两头落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司艳丽:据了解,民刑交叉案件中大概有60%以上是合同纠纷,这些纠纷的公正有效处理直接影响大家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评价。对此,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明确规定涉刑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规定不能简单地以刑事立案为由来中止民事诉讼等等。这些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坚决防止以不当的刑事手段来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让企业家安心经营、专心创业、放心投资。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原标题:打通民事权利救济堵点 最高法民刑交叉司法解释明起施行
责任编辑:郑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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