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11日)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压实各方责任 实施提级管理
新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聚焦食品召回实践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全面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监管一处处长 陈恩成: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配合召回义务。
新版《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悉入网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范围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相关食品继续在平台销售,督促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刊载召回公告。
分级分类更精细 时限要求更严格
为了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的防控效率,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完善了召回等级分级,此外,对召回的启动时限也进行了修改。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监管一处处长 陈恩成:综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专家等的意见,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需要实施召回的紧急程度等为依据,明确三级召回情形。
食品可能导致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启动一级召回。
食品可能导致慢性中毒、一般健康损害,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启动二级召回。
食品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启动三级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监管一处处长 陈恩成:差别化设置各级召回启动时限,将召回的启动时限由现行的一级24小时、二级48小时、三级72小时调整为一级24小时、二级36小时、三级48小时,提高针对性风险防控效果,增强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
强化专业技术支撑 加大违法惩戒力度
如何确保食品召回不仅速度快,而且效果实?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有明确要求。一方面通过专业技术力量对召回进行全流程评估,另一方面加大了违法惩戒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食品所所长 孙全胜:《办法》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技术机构具体承担食品召回和处理的信息监测、技术调查、风险分析、效果评估等工作,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供技术支撑。
同时,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组建全国食品召回技术专家库,加强技术保障能力。
新版《办法》增加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相关经营者不配合开展召回的处罚条款,加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和处理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