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生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生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王生光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生光利用担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党委书记,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038.111万元,其中4080万元未实际取得。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生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王生光部分受贿系未遂,积极退赃,受贿赃款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遵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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