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金城江区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原一级主任科员黄景峰涉嫌受贿罪一案。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至2022年,被告人黄景峰利用担任原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现更名为:金城江区生态环境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商人李某等5人在承揽环保局污染治理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5.6万元。
案发后,监察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赃物奥迪牌小汽车一辆,黄景峰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景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95.6万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景峰在法庭上受审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黄景峰进行了最后陈述。
▲法院合议庭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相关部门领导干部旁听案件庭审
庭审当天,河池市及金城江区生态环境局、金城江区纪委监委的领导干部旁听该案庭审,以“身边案”警示“身边人”,推动警示教育入脑入心。
来源丨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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