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六安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胜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胜利用担任六安市裕安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霍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霍邱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招标代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3271.26万元,其中未遂1189.7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犯罪部分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部分赃款,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胜当庭表示不上诉。(淮南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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