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2月25日讯 最高法昨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法庭纪律做出重大修改,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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