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坚持评价方式多元化。
根据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自主采用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等多种评价方式评价人才,并确定合理权重。同时,积极探索企业评价、社会评价、第三方评价等评价方式。
教师自评,以教书育人效果和教师专业发展为评价标准,采取统计工作量、业绩计分、述职汇报、个人鉴定等形式,对教育教学质量自我评价。
学生评价,以学生满意度为评价标准,科学设计学生评教指标体系,采取问卷调查、网络测评、抽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任课教师或导师进行评价。对导师聘期和日常考核评价要增设研究生评价环节,并加大评价权重。
同行评价,以同行专家的认可度为评价标准,采取听课评课、业绩展示、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代表性成果鉴定、学术活动交流、技术技能操作评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评价。
督导评价,以教育教学过程与效果为评价标准,以学校、系部督导组为评价主体,完善督导评价体系,采取随堂听课、经验交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等形式进行评价。
(九)创新科研团队评价方式。
对科研团队要以解决重大科研问题为导向,根据基础理论创新、科学发现方面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在重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的实际业绩实施整体性评价。对于科研团队成员,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个人业绩和科研团队建设业绩相结合,以其完成的实际贡献为评价重点,充分发挥团队负责人在团队内部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十)推进直评直聘。
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人才的申报评价办法,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科学或技术难题、在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育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优秀拔尖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直评直聘的方式进行评价和使用。
四、管理与服务
(十一)落实教育人才学校评价自主权。
尊重用人单位在考核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教育人才评价坚持以学校为主体。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评价权限,推动具备条件的高校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的作用。各学校要把深化教育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摆在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加强引导,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的改革氛围,做好前后制度交替的平稳衔接工作,细化制定学校相关教育人才分类办法和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人才评价机制。
(十二)推进发展性人才评价机制改革。
各学校要逐步建立完善教育人才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设专业发展考评指标,将参加培训研修、专业实践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借助考核评价促进教育人才能力提升和职业长远发展。探索教育教学过程评价,及时给予教育人才有针对性地改进建议。建立考核评价结果分级反馈机制,科学分析教育人才在考核评价中体现出来的优势与不足,相应制订教育人才培养培训计划,促进教育人才专业化水平持续提高。强化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考核评价结果要作为教育人才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绩效分配、评优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结合学科(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平台构建、人才和团队培育等实行资源配置动态调整,充分发挥教育人才考核评价结果的导向作用。
(十三)优化公平公正有序的评价环境。
加强评价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审专家信誉责任制度,保障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各学校要根据各类型岗位人才特点,完善考核评价程序,人才考核评价办法应充分吸收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经教代会讨论,由党委会研究通过,并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公示、反馈、申诉、巡查、举报、回溯等制度。各学校要加强教育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健全教育人才考核评价信息数据库,为考核评价提供基础,实现学校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各评价主体间应共享考核评价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