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些“词”离我们是近还是远?7日,渝中区法院发布了一揽子数据,这个全市范围内(仅渝中区近两年)的小抽查或许可以给出答案。
2016年,渝中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29件,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53件,占10%。在涉家庭暴力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51件,赡养纠纷案件2件。
在这53件家暴案中,当事人以口头陈述形式提出家庭暴力、未提供任何证据的41件,占涉家庭暴力案件的77.3%,均无法认定暴力行为。提供照片、出警记录、证人证言或医疗记录等证据材料的12件,占涉家庭暴力案件的22.6%。在提供家庭暴力证据的案件中,因仅有照片或病历资料、证人身份具有关联性等无法认定暴力行为的6件,最终认定家庭暴力的案件仅6件。
法官介绍, 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点较为私密,家庭暴力当事人保存和固定证据的意识较差,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认定难现象严重。
在审结的53件涉家庭暴力案件中,以殴打形式为主实施的身体暴力案件38件,占71.6%;以经常性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等形式实施的精神暴力案件10件;通过严格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进行经济控制的案件4件;涉性暴力案件1件。
法官介绍,这个数据说明: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以殴打、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为主,并呈现多样化、复合性的特点。此外,当事人的暴力行为具有复合性,如在殴打受害者的同时,也存在侮辱、谩骂行为;在实施性暴力的同时,也存在殴打、谩骂行为。
在审结的53件涉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均为女性,遭受长期或经常性暴力行为的案件30件,只有11件案件受害者在离婚诉讼前通过报警等方式寻求过救济。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8件,均为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提出申请,法院依法作出人民安全保护裁定件5件。
法官介绍,家庭暴力受害者多为女性,出于挽救婚姻的目的,或者把家庭暴力行为视为自己的“家务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者往往对家庭暴力采取容忍态度或者通过“以暴制暴”的形式进行回应,只有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受害者才把家庭暴力作为诉请离婚的理由。
新闻多一点》
何谓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如何反对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此外,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怎样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