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陈女士下车时,因踩到公路上的小坑而摔倒受伤。陈女士将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近日,市五中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各承担10%的次要责任,分别赔偿陈女士3282元。
2015年7月9日,綦江市民陈女士乘坐当地公交车前往世纪花城,快到公交车站时,驾驶员见进站公交车较多,便在距公交站台约8米的地方将车停下,且车辆未紧靠公路边缘,相距约0.5米,车辆后门正好对着公路上一个小坑。
陈女士下车时,正好踩到公路上的小坑,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外裸骨折伴裸关节脱位。陈女士伤好出院后,将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
綦江区法院审理后确认,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2824.79元。
法院认为,乘客在上下车辆时应当注意观察,避免损害的发生。而陈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下车过程中,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踩到道路上的小坑摔倒受伤,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受伤的直接原因,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驾驶员停车位置不当,公交车后门正好对着公路上的小坑处,留下安全隐患,致乘客下车时受伤,具有一定过错。但驾驶员系履职行为,此过错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市政管理部门未及时对公交车站处的破损路面进行修复,导致陈女士在下车时踩到路坑摔倒受伤,亦有一定过错。法院综合评定,乘客陈女士对自己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分别承担10%的责任。遂判决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各赔偿陈女士3282.5元。
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五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原标题:下车踩到小坑摔伤 她状告公交公司等获赔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