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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周边静坐围堵、打横幅如何处理? 最高法明确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7-02-07 16:25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  中新网2月7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印发《人民法院落实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在人民法院周边实施静坐围堵、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立横幅等行为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对于实施违反法庭规则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在审判法庭之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应当及时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收缴、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危险物质,逃避、抗拒安全检查的;

­  (二)未经允许,强行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或者审判区域的;

­  (三)大声喧哗、哄闹,不听劝阻,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的;

­  (四)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  (五)损毁法院建筑、办公设施或者车辆的;

­  (六)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的;

­  (七)工作时间之外滞留,不听劝阻,拒绝离开的;

­  (八)故意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的;

­  (九)以自杀、自残等方式威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

­  (十)其他危害人民法院机关安全或者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

­  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在人民法院周边实施静坐围堵、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立横幅等行为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可以由机关安全保卫部门会同司法警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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