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南安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近日将正式出台,今后在满足廉租对象“应保尽保”的同时,可将剩余廉租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4053套廉租房600户入住 5249套公租房未满足需求
按照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南安市区和本市辖区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1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户,或者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其中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按照这个保障标准,保障房配租率存在尴尬。”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说,一方面,随着城镇居民收入的提高,符合申请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减少了,廉租房入住率降低;另一方面,公租房对象范围广,需求量更大,需要更多房源来满足。
记者了解到,2008年至2012年,我市开工建设廉租房4053套,目前,已建成1125套廉租房,但入住的仅600多户。而公租房开工建设5249套,主要由企业承建,仍不能满足需求。该负责人说:“实行并轨运行后,可将剩余廉租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充分利用保障性住房资源,提高配租率。”
租剩余廉租房 需按公租房租金标准
并轨后,廉租房公租房性质不变。在住房标准上,廉租房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房单套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带电梯的建筑面积可上浮10%。
在租金方面,廉租房租金标准要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普通商品房租金标准的50%-70%之间,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租金标准可参照政府公布的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超过10%。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所承租的公租房面积在规定保障标准内的,可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也可按公租房租金标准全额收取租金,向保障对象发放廉租房租赁补贴。
廉租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租房承租合同,按照公租住房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房。(记者 唐莉洪 卓晓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