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6】377号)等规定,为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结合武平县实际,2017年3月出台了《武平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本办法共九章四十四条,对我县特困人员救助的认定、办理程序、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将对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成年人且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条件的纳入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