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没有结婚生下一女儿,父亲抛下亲生女儿玩“失踪”。近日,在晋江市法院法官的调解下,生父同意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原告小玉(化名)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在酒吧相识后同居,并于2013年5月15日生下女儿小芳(化名)。女儿出生后,陈某对小玉和女儿不闻不问甚至逃避不露面,导致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迟迟无法办理。不仅如此,陈某还拒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小玉只能找亲友借钱来养活自己和女儿。
小玉多次与陈某协商抚养女儿事宜,但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小玉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晋江市法院法官接到案件,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此类案件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需要与双方当事人尽量沟通,组织双方调解,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
承办法官联系了陈某和小玉,确定了调解日期。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通过对《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列举,让陈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最后,双方消除矛盾,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原告小玉与被告陈某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女,陈某虽未直接抚养女儿,但应当负担一部分的抚养费用。陈某逃避责任的做法于理于法均不容。法院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他承担应尽的抚养义务。(记者 胡志法 通讯员 林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