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30日讯(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尤燕玲)授意他人转移财产、收取租金未还款……这些拒不还钱的“老赖”栽了。30日,晋江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去年以来打击涉执犯罪的相关情况。
去年4月份,晋江公检法联合成立打击涉执犯罪执法协作中心。该中心以“法院执行局快查快移、公安局快立快侦、检察院快捕快诉、法院审判部门快审快判”的“八快”打击涉执犯罪模式,加大打击力度,提升打击效率。该中心成立以来,共完成各类查询5万余(被执行)人次,撒下天罗地网,固定当事人隐匿财产的证据,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让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无处遁形,受到应有的制裁。
据介绍,自去年以来,晋江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执犯罪案件21件32人,判处涉执犯罪10件12人,通过打击涉执犯罪行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金额1709.5万元。其中,有5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位金额488万元,有6件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到位标的275.8万元。
晋江法院陈水深院长表示,晋江市打击涉执犯罪执法协作中心的成立开启政法机关协同作战、打击涉执犯罪的新征程,未来法院将不断健全完善打击涉执犯罪工作机制,深入分析当前形势,扎实推进执行计划,乘风借势,再创新绩。
当天,发布会还通报了数起打击涉执犯罪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授意公司转移资产,移送拒执促执行——范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6年10月28日,晋江法院判决某誉公司赔偿某大酒店431092.5元。后某大酒店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于2017年10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范某某系某誉公司实际经营人及股东,明知该公司负有履行义务,仍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授意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655789元、733394元至范某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账户,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4月9日,范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月17日,某誉公司将431092.5元执行款项及62867元诉讼费全部付清;同月24日,某誉公司赔偿某大酒店45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鉴于范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某誉公司已履行义务及已取得相对方的谅解,晋江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范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公司的法人、负责人、实际经营人、股东经常为了让公司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公司的资产。执行人员往往需要与这些隐形的“老赖”斗智斗勇。本案中范某某虽非某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实际经营人,授意并参与了该公司隐匿财产的行为,以致该公司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该案在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被执行人在法律威慑下于范某某抓获的当月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纠正了规避执行的错误行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该案为有效惩治法人、实际经营人实施擅自转移单位资产的拒执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收取租金未还款,逃避执行终获刑——苏某楚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6年9月30日,晋江法院判决某升公司偿还高某公司543800元。判决生效后,某升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某升公司实际控制者苏某楚于2018年4月至6月间,先后收取张某青、秦某秀、郑某宝支付的租金共计131333元,并隐匿上述款项用途去向,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苏某楚于2019年4月16日主动投案并于当日与高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丁揆达成和解协议,偿还人民币80000元。晋江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拍卖某升公司部分机器设备,于2019年11月14日发放63825元给高某公司,但仍尚不足以完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鉴于苏某楚自首、与高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偿还部分债务,晋江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苏某楚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期间,隐匿、转移了其所收取的租金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现象近年来屡见不鲜。在本案中,被执行人苏某楚收取租金之后,为了逃避执行财产,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将租金进行转移、隐匿。苏某楚的上述行为致使该生效判决至今未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件的判决对此类私自收取、转移租金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维护了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