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晋江市法院集中判决2起污染环境案件,其中一起因为“排放的重金属超标倍数较高、种类较多,且系在居民区持续排污超过六个月”,业主被判处“从业禁止”三年,这也是晋江判处的第二起“从业禁止”污染环境案。
“晋江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过程中绝不手软,本着‘从严、从重、从快’原则,依法‘快侦、快破、快诉、快审、快判’。”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3年以来,该局不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共移送涉嫌环境犯罪115起,目前已判决94起。
2017年4月12日凌晨,根据掌握到的线索,晋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一中队执法人员协同晋江市环境监测站执法人员、晋江市公安局新塘派出所民警,对新塘街道杏坂社区杏坂村委会旁边的电镀厂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加工点项目没在生产,但生产车间地面有残留废水,废水正通过车间外排口排至外环境。经查,该加工点未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备等环保设施,未办理工商管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采样人员在该加工点车间排放口采集废水水样,经检测浓度为:铜164mg/L、锌134mg/L、镍0.527mg/L、总铬60.2mg/L、六价铬0.040mg/L,PH 1.06,其中铜、锌、总铬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的328倍、89.3倍、60.2倍。
晋江市法院判定被告人陈某坤在从事电镀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铬、锌、铜的生产废水,且其中铬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锌、铜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外,考虑到陈某坤因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排放的重金属超标倍数较高、种类较多,且系在居民区持续排污超过六个月,晋江法院对陈某坤予以从业禁止,三年内不得从事电镀加工职业。(泉州晚报记者 张晓明 通讯员 叶兴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