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7月5日讯(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阮芳)昨日,晋江法院刑一庭审结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因非法捕捞水产品,一男子被晋江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据称,被告人傅某于2015年9月2日5时许,组织、指挥船员驾驶渔船,在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使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的禁用拖网工具进行双底拖网打渔作业,捕获渔获物31.3公斤,被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获。
当月23日,傅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被告人傅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的情节,晋江法院以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