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资源有限,地方版“学校法”另辟蹊径
关于学校依法治教的讨论,始终绕不开一个话题——“学校法”的制定与出台。随着近几年校园安全问题的频发,社会对“校园安全法”等相关教育立法的呼声很高。
对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认为,当前社会存在一种认知偏差,认为国家层面“学校法”不出台,学校依法治教就无法可依。“其实,《教育法》同时也包含了学校相关法律制度,《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均有相关内容,地方的探索实践也值得提倡。”孙霄兵说。
北京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王艳霞认为,北京正在着手制定学校条例,青岛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学校管理办法,回应了人、财、物等教育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北京的教育立法提供了路径和启发。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金菊则指出了另一个问题:国家立法任务相当繁重,立法资源也很紧张。她认为,立法不仅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事情,它涉及多个国家机构,而且我国立法是多层次的,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注意立法策略、时机和可替代性方式的选择”。
“比如,‘校园安全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全国已有多部专门以学校安全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姚金菊建议,教育立法要将现有的立法手段用足,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具有同等效力。
近年来,各地方在教育方面相继出台了多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的制定有一个考虑就是固化教育改革成果,青岛市正是用规章形式将全市近几年教改成果进行固化。”邓云锋认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实际上会更具地方特色。(记者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