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走向治理,强化学校主体意识
在放学途中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是否应该担责?这也是与会教育、法律专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学校对学生安全负责的边界在哪儿?
按照法理,学校不应担责,但现实情况却更复杂。面对此类安全责任问题,学校多处于弱势地位。沈爱华认为,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亟须从法律层面对教育从业者的角色进行明确的定位,这牵涉到学校内部校长、教师的地位与尊严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说,学校面临的很多问题,症结就在于学校的法律主体意识没有建立,因而权责界限不明确,极易受到来自社会各方的干预。
《办法》规定,“学生在节假日、寒暑假、放学离校后等非在校期间以及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组织者及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对此,王敬波认为,青岛这次“明文规定”,以问题为导向,实质上固化和强化了学校的主体意识,这也是教育体制改革从管理走向治理的体现。
在王敬波看来,“所有的问题都是教育的问题,所有的事都是教育的事”这种观点,恰恰体现了社会对学校主体权责认知的模糊。“如果可以,建议从组织法层面规定学校管理、治理以及保障的权利和职责。所有部门都应该给教育部门和学校以支持。”
邓云锋说,为了化解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孤立无援的尴尬,青岛在制定《办法》时,特意将“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有关工作”这一条写入总则,并对相关部门在学校规划建设、师资经费配置、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在有关章程中进行了明晰和细化,“让教育真正成为大家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