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当天,被告人张建雨驾车载李鹏等人以及2包共计50公斤的硫氰酸钠至青浦练塘朱枫公路6188号内的上海焦耳蜡业公司,安排公司工人协助李鹏进行硝酸钠与硫氰酸钠混合加热放大试验,后未在现场指导即离开。
下午15时许,李鹏与焦耳公司工人被害人朱某、杨某进行混合加热放大试验时发生爆炸,造成3人当场死亡。
经专家调查报告分析,爆炸事故原因为:硝酸钠与硫氰酸钠为禁配物,两者混合后具有爆炸倾向,实验室在试制前未进行任何反应危险性辨识及相关评估工作,在实际试制过程中,采用了电热板直接加热的方式,电热板表面温度超过340摄氏度放热反应起始温度。试制过程中无恰当的温度监控方式,采用间歇式工人搅拌的方式,搅拌不均匀,触发物料的剧烈反应导致爆炸。
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雨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张建雨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青浦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建雨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记者12月31日在发生爆炸的现场看到,发生爆炸的工厂内依然有多名人员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