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的同伴谷某称,他与小李是发小,两人之间没有任何矛盾,小李的意外他感到很悲痛,“我认为这个事我没有责任,当时我想尽各种办法救他,而且他下水前我也提醒他水深了”。
法院认为,小李已成年,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具备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应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对危险却采取了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是导致自己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确定责任比例为90%。
半城子水库管理处通过在水库周边喷涂警示标语等行为,已尽到宣传、警示、提醒注意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郭某作为水库水体的经营者,应对在其承包经营水域内活动的不特定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理应对小李溺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确定责任比例为5%。
小李、谷某和另一同伴均已成年,相约到危险水域存在过错,三人应对彼此遇到的危险后果互相承担责任,法院确定谷某和另一同伴每人分别对小李溺亡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5%,共计5%。因原告明确表示不起诉另一同伴、双方另行解决,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密云法院一审判决水库承包者郭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5万余元,游玩同伴谷某赔偿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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