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入狱7年
该案一审由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时,公诉机关认为,小霍走私12支枪支入境,应该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小霍一方辩护律师则认为,小霍对自己携带的物品属性并不明了,其行为应只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而且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深圳中院认为,该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小霍真的对涉案走私物品的属性存在认知错误,遑论受蒙蔽一说。因此不采纳小霍一方的辩护意见。
深圳中院一审认定,小霍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而鉴于其是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观点对撞
检方:被蒙骗并不能规避刑罚
记者从深圳检察院了解到,小霍的案情并不是特例。去年4月,也发生过类似案件。犯罪嫌疑人郭某从福田口岸入境,被海关人员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里查获4个IPAD盒子,盒子里装有仿真手枪4支。
据郭某交代,案发之前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帖说找人走“水货”,每次带工费250元~300港元。郭某表示事先并不知道装的是仿真枪。
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只要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即使其对于自己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也不影响走私犯罪的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如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被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辩方:不应以走私武器罪论处
小霍的二审辩护律师但曦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小霍确不知情其走私物品为枪支,其仅有走私电子产品的故意。通过中间联系人何某经香港律师楼公证的《声明》以及二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明,小霍确有受蒙骗的情形。
但曦律师说,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罪过。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刑事审判参考》也明确了只有在行为人具有概括故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检方引用的法律法规,反之,则不能。
所以,一审认定对小霍应以走私武器罪论处系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纠正。
(原标题:大学生水客或被判囚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