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2月18日讯 开学在即,昨日,漳州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提醒书》,督促民办学校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并接受投诉举报。
根据相关规定,民办学校除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漳州市物价检查分局副局长林智说,对价格欺诈行为,物价局将给予查处。
去年秋季入学起,漳州市属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民办学校可按核定的学费中准价为基础,最高上浮20%范围内,自主制定学费标准,下浮不限。《提醒书》明确,该标准只适用于2015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老生仍按原标准收取学费。
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个别学校在2015年秋季采取预收形式,收取学费超过标准,有关学校务必在春季开学后,将多预收部分退还。
林智表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价格监管,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市民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海都记者 朱加良 通讯员 赵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