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根据决定,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在3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光辉表示,广东、天津、福建等三个自贸试验区,将以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地方特点,充实新的试点内容。例如,广东自贸试验区注重的内容包括与港澳经济一体化、服务贸易一体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以及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福建自贸试验区注重与台湾的融合发展问题,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节点以及旅游等内容;天津自贸试验区注重京津冀协同发展、租赁、大型机械制造等问题。
该决定公布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四至范围。其中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如下: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一)厦门片区共43.78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19.37平方公里,含象屿保税区0.6平方公里(已全区封关)、象屿保税物流园区0.7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0.26平方公里)。北侧、西侧、东侧紧邻大海,南侧以疏港路、成功大道、枋钟路为界。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海沧港区24.41平方公里,含厦门海沧保税港区9.51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5.55平方公里)。东至厦门西海域,南侧紧邻大海,西至厦漳跨海大桥,北侧以角嵩路、南海路、南海三路和兴港路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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